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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停业、撤消(设立)
时间:2005-12-0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专利代理条例》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
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2.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3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第六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组织形式:
专利代理机构应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形式组建。
(1)合伙制:由2名以上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
(2)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
1.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人协议书)
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无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5.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6.专利代理机构出资发起人的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
7.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办理程序
出资发起人应先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其人事档案应交市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管理。验资(出资)证明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外,还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管理处核准,电话010-62093618。申请人应使用统一的申请表格。
1.申请人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省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预批准决定,申请人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3.申请人在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后,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人协议书);
3、验资(出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书);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它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电话:85512430
投诉电话: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8557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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