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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停业、撤消(停业)
时间:2005-12-0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条件
妥善处理完各种尚未办结的委托事项。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2.请人办理工商注销等手续。
 
  
申报材料
1.停业申请;
2.代理的专利申请、有效专利的处理方案,其它尚未办结事项的处理方案;
3.与办事人签署的处置协议及有关材料;
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5.所有专利代理人的专利代理执业证;
6.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电话:85512430
投诉电话: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8557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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