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申请条件 有效专利申请、有效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应提交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给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2.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 3.依据合同条款填写统一的相关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4.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申报材料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合同副本; 3.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让与人身份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 6.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电话:85512430 投诉电话: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8557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