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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时间:2005-12-0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申请条件
有效专利申请、有效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应提交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给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2.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
3.依据合同条款填写统一的相关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4.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申报材料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合同副本;
3.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让与人身份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
6.其他相关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电话:85512430
投诉电话: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8557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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