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2)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申请条件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7条和第8条规定,设置5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办理程序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行政部 门受理设置申请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行 政部门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医疗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8、所有制形式;9、诊疗科目、床位;10、注册资金。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028—86746719 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5347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028—8674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