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卫生部发布)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局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二、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申请条件 (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具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厅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办理程序 (一)、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件材料逐级上报至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件材料,审查中医广告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办法、通信方式。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件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028—86746719 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5347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028—8674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