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根据《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8年12月29日发布)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 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工作。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的登记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三级实验室及直属单位的各级实验室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分别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登记的实验室集中进行评估。 第九条 经评估达到《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的实验室,由负责登记的部门颁发《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获得《登记证书》的实验室名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期公布。 申请条件 凡经自查达到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者。 办理程序 申请一、二级实验室登记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我局,由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申请三级实验室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我局初审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申报材料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件一套。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028—86746719 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5347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028—8674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