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第四章 名称 第四十一条(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二)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申请条件 按照《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医疗中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中医医发[2001]12号)第二条规定,各种医疗中心必须设置在二甲及以上等级医院,中心设置必须符合当地或全省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设置规划,其技术水平和科研水平以及中医药优势发挥必须达到二甲及以上等级医院的要求等。 办理程序 各市州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 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各市、州卫生(中医)行政部门意见; (三)、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四)、设立中心的可行性报告及创建条件; (五)、拟设立的中心近三年的工作报告及今后工作规划; (六)、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028—86746719 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5347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028—8674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