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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
时间:2005-12-16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川办函[2004]132号)、《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川安监[2004]145号)、《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川安监[2004]147号)。 
  
申请条件
1.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1)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的规定;
(3)法定代表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通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5)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措施、销售对象、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
(6)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储存单位的基本条件
(1)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的规定;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法定代表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经过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或其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7)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发放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级《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除以上范围以外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级、丙级《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
2.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CNG)的经营、储存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中央管理的在川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申请办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级《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必须申请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级、丙级《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
3.具体办证程序: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中央管理的在川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在省政府政务中心二楼省安监局窗口领取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州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于每周一、二、三到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安监局窗口递交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甲级《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1式四份及电子版1份。省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现场查验、核准事宜。经审核合格的,市州部门可于递交申请表30个工作日后的每周一、二、三到省政府政务中心领证。对不合格的,省安监局应书面通知相关市州部门。
 
  
申报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
1.经营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员、业务人员取得的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经销品名详表;
(10)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经营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还应提交:
(11)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CNG)批准文件复印件;
(12)经营监控危险化学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13)经营一类易制毒品批准文件复印件和一类易制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4)经营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企业资质证明。
2.储存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可行性报告;
(3)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4)储存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7)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8)储存场所、设施、建筑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
(9)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员、业务人员取得的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1)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2)储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储存品名详表;
(1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收取的工本费标准为正本10元/证、副本4元/证。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安监局政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6515
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电话: 028—8663045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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