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具";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装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生产和销售"。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颁布1996年6月1日施行)。 申请条件 1、合法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3、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稳定合法的产品来源,产品符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标准。经营的产品有省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和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经营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熟悉产品的性能和特点,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5、不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非法生产的产品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办理程序 1、受理:企业将合格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证条件和要求组织审查,必要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查或抽查。 3、审批发证:申报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来源和省级以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半年内)。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安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省安监局法规宣传培训处电话:(028)86522990 投拆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86936179、86942671 省安监局:(028)865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