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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证
时间:2005-12-16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具";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装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生产和销售"。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颁布1996年6月1日施行)。 
  
申请条件
1、企业合法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
2、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具有稳定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备的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管理有序。
4、建立有完善的企业内部生产管理制度,如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建立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企业内设立有质量检验机构,配备有专业检验人员和必备的检验仪表、仪器等检验设备,并开展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日常检验工作,原始记录、资料档案齐备。
6、有完善的产品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控制流程图、企业内控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等技术文件。
7、企业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8、供销人员熟悉产品的性能和特点,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办理程序
1、受理:企业将合格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办证条件和要求组织审查,并抽取申报定点生产产品类别的代表性产品样品送省级以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审批发证:申报定点生产证的企业经审查合格和样品检验合格后,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
 
  
申报材料
1、《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生产产品经省级以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半年内)。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安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省安监局法规宣传培训处电话:(028)86522990
投拆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86936179、86942671
省安监局:(028)865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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