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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审批
时间:2005-12-2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限制开发盐资源(包括岩盐、自然卤水)、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确有必要的,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从严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
在全省范围内限制新增制盐能力,仅受理现有制盐企业提出的确有必要的申请。
 
  
办理程序
1、递次审批,省盐务局前置审核。
2、拟开发盐资源的单位,拟开办制盐企业的单位、拟扩大制盐能力的单位,向省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省盐务局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批复。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开发盐资源的新钻卤井及采输卤设置,提供采卤规模与制盐设计能力产能的相符的证明资料;项目资金自筹和银行能给予风险投资的有权单位或机构的证明。
3、承接原破产处理制盐装置的新开办制盐企业筹建,符合结构调整产业政策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证明;使用制盐装置是原纳入食盐分配计划内定点企业使用的市盐业主管机构的证明;原制盐企业已依法破产,资产清算终结的破产清算组证明;项目资金自筹和银行能给予风险投资的有权单位或机构的证明;对承接破产装置新开办制盐企业,在不安排食盐计划的情况下,产销两碱工业用盐能够维持简单再生产,并能按期偿还投资的有权单位或机构的证明。
4、技术改造制盐项目,提供原制盐设计能力装置淘汰限期拆除和技术改造装置制盐设计能力,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规模的证明,技术改造制盐项目资金自筹和银行能给予风险投资的有权单位或机构的证明;能按期偿还投资的有权单位或机构的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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