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及第九条规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 申请条件 1、制盐企业。 2、制盐装置设计能力规模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产业政策。 3、制盐生产企业符合《食盐定点生产实施规定》。 4、制盐生产工艺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
办理程序 1、递次审批,前置审核。 2、拟定点生产食盐的,由制盐企业向省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3、省盐务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后,转报国家盐业主管机构;省盐务局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批复。 4、国家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制盐企业食盐生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书面材料。 3、制盐工艺对加碘食用盐产品质量达到国家食盐标准的监测措施的书面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