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统一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 申请条件 1、省盐业总公司各分公司。 2、食盐定点企业。 3、多品种食盐生产加工单位 办理程序 1、省内食盐由省盐业总公司各分公司提出申请,省盐务局审查后,给予监制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批复。 2、省外食盐由调供的食盐定点企业、省盐业总公司有关分公司提出申请,省盐务局审查后,给予监制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批复。 3、多品种食盐生产加工单位提出申请,省盐务局审查后,给予监制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批复。 申报材料 1、申请加工制作的报告。 报告列明:省内加工数量和委托加工单位;或省内食盐小包装袋加工数量和委托加工单位;或省外食盐调入的省级盐业公司书面要求意见;或多品种食盐加工数量和委托加工单位。 2、食盐碘盐标志、食盐小包装袋样本和标识内容。 3、食盐碘盐标志、食盐小世装袋加工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