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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统一监制审批
时间:2005-12-2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统一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 
  
申请条件
1、省盐业总公司各分公司。
2、食盐定点企业。
3、多品种食盐生产加工单位
 
  
办理程序
1、省内食盐由省盐业总公司各分公司提出申请,省盐务局审查后,给予监制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批复。
2、省外食盐由调供的食盐定点企业、省盐业总公司有关分公司提出申请,省盐务局审查后,给予监制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批复。
3、多品种食盐生产加工单位提出申请,省盐务局审查后,给予监制食盐小包装袋、碘盐标志的批复。
 
  
申报材料
1、申请加工制作的报告。
报告列明:省内加工数量和委托加工单位;或省内食盐小包装袋加工数量和委托加工单位;或省外食盐调入的省级盐业公司书面要求意见;或多品种食盐加工数量和委托加工单位。
2、食盐碘盐标志、食盐小包装袋样本和标识内容。
3、食盐碘盐标志、食盐小世装袋加工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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