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托运或者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食盐,必须持有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办理铁路运输食盐手续,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 申请条件 列入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调供省外、市(州)或市(州)之间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盐业公司。 说明:在县级盐业公司和食盐专营代理批发单位购盐,在本地区范围内凭发票运输,不另办《食盐准运证》。
办理程序 1、办理公路、水路运输食盐准运,由制盐企业所在地县级盐政管理(稽查)所受理,并办理《食盐准运证》。 2、铁路运输食盐前置准运审批,食盐发运单位向省盐务局提送《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省盐务局审查后加盖省盐务局运输专用章。 铁路运输食盐启运前,食盐发运单位持铁路货票到所在地县级盐业主管机构开具《食盐准运证》。 申报材料 1、公路、水路运输食盐,出具销区盐业公司要货凭证、制盐企业的出厂食盐《调拨凭证》。 2、铁路运输食盐,出具铁路货票、制盐企业的出厂食盐《调拨凭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