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料、强化营养剂的,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列入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调供省外、市(州)或市(州)之间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盐业公司。 说明:在县级盐业公司和食盐专营代理批发单位购盐,在本地区范围内凭发票运输,不另办《食盐准运证》。 办理程序 1、办理公路、水路运输食盐准运,由制盐企业所在地县级盐政管理(稽查)所受理,并办理《食盐准运证》。 2、铁路运输食盐前置准运审批,食盐发运单位向省盐务局提送《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省盐务局审查后加盖省盐务局运输专用章。 铁路运输食盐启运前,食盐发运单位持铁路货票到所在地县级盐业主管机构开具《食盐准运证》。 申报材料 1、公路、水路运输食盐,出具销区盐业公司要货凭证、制盐企业的出厂食盐《调拨凭证》。 2、铁路运输食盐,出具铁路货票、制盐企业的出厂食盐《调拨凭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