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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料、强化营养剂或者药物许可
时间:2005-12-2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3、《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料、强化营养剂的,应经省盐业主管机构、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1、当事人为食盐定点企业、盐业公司,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料加工产品的其它单位,其经营范围已经工商机关核准。
2、当事人购进食盐和添加物食盐的销售,应当通过盐业公司进行。
3、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程序
1、递次审批,卫生前置。
2、省卫生厅受理后,如经审定同意添加;当事人再向省盐务局申请,根据省卫生厅批文,审定是否安排生产加工和销售。
 
  
申报材料
1、向省盐务局申请的书面材料,陈述添加理由。
2、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提供副本复印件。
3、添加调料、强化营养剂或者药物的卫生标准,添加物食盐的产品质量标准。
4、省级卫生部门批文,或质量、食品检测监督机构对产品品质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鉴定报告。
5、当事人拟购进食盐的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的证明;准备销售范围的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的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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