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申请条件 "1、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属于省盐业总公司所属单位。 2、拟领取《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已同拟供应食盐的盐业分、支公司订立食盐委托批发合同,取得委托代理权。 "
办理程序 1、递次审批,市(州)、县(区)盐业主管机构受理。 2、《食盐批发许可证》仅对省盐业总公司所属分、支公司范围受理;由市、州盐政市场稽查处提交省盐务局统一受理,省盐务局按国家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办理。 3、《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由县级盐政管理(稽查)所受理;经市、州级盐政市场稽查处审查后核发。 阿坝、甘孜州的州、县代理批发单位,凉山州部分民族县代理批发单位,由州级盐政市场稽查处审查后,提请省盐务局办理。 申报材料 1、填制《申请表》,经所属同级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2、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拟领取《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提供食盐委托批发合同副本。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