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2000年9月25日)第九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5日)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批。 (三)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一)申办互联网接入服务(ISP)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1、申请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有上级单位或行业归口单位的)同意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 3、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 6、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包括申办单位从事全省性和跨省联网业务所设置的经营管理机构情况,申办单位与各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和职责任务,经营管理全网业务的主要措施等。 7、申办单位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经营单位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用户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8、经营该项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经营服务项目、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预案)等。 9、组网技术方案,其内容包括:网络概况、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带宽、网络标准、组网方式、域名、IP地址、设备配置等。 10、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11、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二)申办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1、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公司性质、隶属关系、网站概况、域名、IP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有效复印件。 4、公司设立时或近期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5、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机构设置情况、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6、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经营该项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经营服务项目、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预案)等。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如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审核同意的文件。 9、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 10、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1、表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三)申办非经营性ICP备案应报送的材料: 1、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3、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如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审核同意的文件; 非经营性ICP填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www.scca.gov.cn)附件三。 (四)网站内容含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BBS)的,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专项申请应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1、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书面申请; 2、电子公告服务的类别和栏目(类别指电子布告牌、电子自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4、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 5、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及其资历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028)87015750 投诉电话: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通信管理局:(028)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