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51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二)《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2004年12月2日)第4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中关于实施主体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2、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8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4、企业近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四川省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方式有随时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三)省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通信管理局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申报材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由省通信管理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申请材料的装订应符合要求。装订要求可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上或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上下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4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通信管理局窗口:(028)86953479 省通信管理局建设处:(028)87015750 投诉电话: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通信管理局:(028)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