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2000年9月25日)第九条第三款:“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条件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单位。 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发给备案文件。 申报材料 (一)开展新业务的书面备案申请; (二)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新业务的实施计划、业务覆盖范围、市 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投资分析等; (三)技术方案,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与其他电信网联网的技术方案等; (四)用户服务保障措施和预期服务质量;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信息安全承诺; (六)新业务涉及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应当提交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028)87015750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通信管理局:(028)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