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51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二)《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2004年12月2日)“第4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条件 (一)资质证书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四川省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延续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后颁发新证;撤销的,由省通信管理局回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申报材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原资质证书副本; 11、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项目验收证书等有关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变更申请; 2、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办理完后退还);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提交撤销行政许可申请 2、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通信管理局建设处:(028)87015750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通信管理局:(028)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