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1990年4月9日发布国保〔1990〕83号)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实行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制的制度。 第七条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承办。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审查和批准定点复制单位时,应征求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意见;审批结果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条定点复制单位一经确定,批准机关应当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告示有关机关、单位。 申请条件 "第六条定点复制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2.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3.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4.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5.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6.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7.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 办理程序 1.特定相对人向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国家保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条件。 2.各级国家保密局接到相对人的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和条件。 3.经审查合格,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同时将审批结果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经审查,确认其不具备法定的条件,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条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家保密局督查处:86602690、8660268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97、86942671 省国家保密局:86602699、86602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