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1998年10月27日发布中保办发〔1998〕6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国家保密局主管涉密系统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声像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密设施是指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露或者被非法窃取而采用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的组合。 第七条地(市)级以上各级保密局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密系统。跨区域的涉密系统由上一级保密局审批。 申请条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1998年10月27日发布中保办发〔1998〕6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市)级以上保密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国家保密局主管涉密系统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声像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密设施是指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露或者被非法窃取而采用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的组合。 第七条地(市)级以上各级保密局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密系统。跨区域的涉密系统由上一级保密局审批。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保密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接到相对人的申请后,对涉密系统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保密设备情况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保密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试。 4.保密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对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 5.保密部门对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涉密系统批准使用。对不完全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改进后另行报批;对不采取改进措施继续使用的,应当责令其主管部门(单位)停止使用。 6.已经投入使用尚未经过审批的涉密系统,保密部门应当要求其主管部门(单位)报送保密设施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材料 1.涉密系统的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况; 2.系统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和涉密信息的运行状况; 3.系统采取的安全保密技术措施以及有关的认证结论或者审批件(复印件); 4.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家保密局督查处:86602690、8660268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97、86942671 省国家保密局:86602699、86602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