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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
时间:2005-06-03 作者:佚名 来源:INTERNET

法定依据
     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务中心科技厅值班员;2、科技成果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3、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出口的秘密级技术和非密技术项目,由科技厅出具《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并报科技部备案,同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4、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出口的机密级技术项目,转报国家科技部批准。
 
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的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必须是经科技部和国家保密局审查、确认并在特定范围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中的项目;2、申报单位限于该项技术的产生单位,如果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

 
申报材料
1、经省级主管部门科技保密审查并签署明确的保密审查意见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六份;2、技术出口协议或与国外、境外单位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科技厅政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3563
          省科技厅窗口电话:(028)86718879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w.省科技厅:www.scst.gov.cn.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科技厅:(028)8666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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