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十一条:“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凭有效证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第十五条:“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公安派出所签发”。 办理程序 省公安厅审批办理《边境通行证》 申请条件 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往来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 申报材料 1、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台胞证》 2、《边境通行证》审批表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每证2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公安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45650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电话:(028)8630125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96942671 省公安厅:8630142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