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20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登记。 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2、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后,准备相关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其他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4、经审核批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批准变更登记的文件和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同意变更登记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 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证件: (1)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需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的,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3)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的,需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其它相关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且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4号);收取变更登记费每件50元(含申请费10元),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www.scm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