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程序 1、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2、准备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3、备齐登记所需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4、依法登记后的基金会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6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www.scm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