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1、由基金会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2、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3、备齐所需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申请条件 基金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基金会变更登记:1、变更名称;2、变更住所;3、变更类型;4、变更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5、变更原始基金数额;6、变更法定代表人;7、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1、变更名称;2、变更住所;3、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4、变更负责人;5、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一)基金会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受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www.scm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