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1、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后,备齐登记所需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申报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且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6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www.scm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