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理程序 1、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制章程; 2、基金会修改章程,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3、准备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请条件 1、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2、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报材料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www.scm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