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号)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申请条件 (一)基金会注销条件: 1、章程所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宗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 4、基金会分立,作为分立母体的原基金会因分立而解散的; 5、基金会合并,作为合并源的原基金会因合并而解散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 需要注销的。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注销条件: 1、基金会撤销该机构; 2、基金会本身注销。
办理程序 1、基金会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基金会注销,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和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报告; 3、基金会必须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并准备好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申报材料 (一)基金会注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的全部印章; 4、基金会的空白财务凭证;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3、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印章; 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www.scm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