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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注销登记审批
时间:2005-10-12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号)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申请条件
(一)基金会注销条件:
  1、章程所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宗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
  4、基金会分立,作为分立母体的原基金会因分立而解散的;
  5、基金会合并,作为合并源的原基金会因合并而解散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  
需要注销的。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注销条件:
  1、基金会撤销该机构;
  2、基金会本身注销。

 
   
办理程序
  1、基金会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基金会注销,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和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报告;
  3、基金会必须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并准备好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申报材料
(一)基金会注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的全部印章;
  4、基金会的空白财务凭证;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3、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印章;
  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www.scm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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