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1号)第5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办理程序 1、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2、备齐登记所需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3、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必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包括许可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5、单位简介并拷盘;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一 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费(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免交登记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 (028) 84423040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民政厅: www.scm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