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48号,2001年3月20日发布)第2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生活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第5条:县级以上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第12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不得擅自开业或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性质。 申请条件 1、有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2、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办人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申办报告及《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2、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办法规定的兴办条件,对申办人报告予以审查,合格的由民政部门下达同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通知书;申办人据此开始筹建社会福利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筹建完成后,申办人向批准兴办的民政部门申请开业,民政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 4、社会福利机构凭《社会福利设置批准书》及其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等手续后即可开业。 5、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和华侨及国外申办人合资、全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由省外办或台办提供证明,经省外经贸厅前置审核。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人名称或姓名等基本情况; 4、章程草案; 5、有关申请条件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