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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内基金会年检
时间:2005-10-24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27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第31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19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第23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申请条件
1、2002年7月1日前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基金会。
2、2002年9月30日前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理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通知,向受检单位寄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内基金会接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于4月30日前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8日至6月20日将初审同意后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送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
 
  
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
3、《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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