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27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第31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19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第23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申请条件 1、2002年7月1日前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基金会。 2、2002年9月30日前经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理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通知,向受检单位寄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内基金会接通知后,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于4月30日前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月8日至6月20日将初审同意后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送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 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 3、《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