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21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条件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2、因某种原因自行解散的; 3、出现分立或合并情况的; 4、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由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3、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5、社会团体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持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注销登记材料后,经审核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印章、财务凭证,并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支付)。 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须申报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须申报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报告书(设立独立帐户的提供);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且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