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办发[1998]251号令第15条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 2、变更住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变更开办资金; 5、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7、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2、准备相关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4、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限名称变更和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1) 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章程草案; (2) 住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离职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4)开办资金变更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6)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6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费(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免交登记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