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1998年)第十五条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请条件 1、章程须经理事(董事)会审议通过; 2、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办理程序 1、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拟制章程;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3、准备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给申请单位章程核准文件及核准后的章程。 申报材料 1、章程或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