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办发[1998]251号令)第15条第1项: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已经不再具备成立登记时应必备的法定条件,因而无法存续的; 3、宗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作为分立母体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作为合并源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6、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需再依法按程序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办理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报告;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在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持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5、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申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还需提交不能签署意见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一式一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