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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及社会公共墓地
时间:2005-10-2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规定:"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民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控制吸收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的通知》(民事发[1995]6号)。
5、民政部《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2]370号)。
6、民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公墓的兴建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5]164号)。 
  
申请条件
1、符合民政部全国总体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要求。
2、原则上要建立在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的故乡。
3、选址地点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选址后必须征得省级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意。
4、必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管理或入股经营,纳入殡葬行业归口管理。 "

   
办理程序
1、持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到县(市、区)政府及计划、外经、土地、城建(规划)、和工商等部门办理审查意见书。
2、持上述文件材料和市、州民政局的转报请示到市、州计划、外经、土地、城建(规划)和工商等办理审查意见材料。
3、持上述文件材料报省计划、外经、土地、城建、旅游和工商等部门的审查后并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持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有关批文向当地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市、区)、市(州)、省民政、计划、外经、城建、土地和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4、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5、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6822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8)844230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民政厅:(028)844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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