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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查
时间:2005-09-14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 [1998]14号) 
  
办理程序
  1.省属企业(单位)如实填报有关资产清查报表、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 
  3.报省财政厅(清产核资机构)进行确认或审批。
 
申请条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三、(二)地方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对其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四、(四)……清产核资机构必须准确核实企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和审批……"


申报材料
  1.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申请核实报告;
  2.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表;
  3.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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