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 [1998]14号) 办理程序 1.省属企业(单位)如实填报有关资产清查报表、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 3.报省财政厅(清产核资机构)进行确认或审批。 申请条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三、(二)地方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对其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四、(四)……清产核资机构必须准确核实企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和审批……"
申报材料 1.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申请核实报告; 2.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表; 3.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