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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办理审计等有关业务审批
时间:2005-09-14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81号) 
  
办理程序
  1.要求办理临时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审查同意后,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81号):""凡未在内地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应向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财政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批事宜。"""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附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副本;
  3.有关人员执业资格或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副本;
  4.委托人委托证明副本。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4]81号)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3]134号)的通知: a)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领取执业许可证时,应向审批机关报缴纳许可证费100美元; b)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领许可证时,应向审批机关缴纳许可证费200美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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