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81号) 办理程序 1.要求办理临时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审查同意后,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81号):""凡未在内地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应向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财政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批事宜。"""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附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副本; 3.有关人员执业资格或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副本; 4.委托人委托证明副本。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4]81号)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3]134号)的通知: a)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领取执业许可证时,应向审批机关报缴纳许可证费100美元; b)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领许可证时,应向审批机关缴纳许可证费200美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