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 [1993]474号) 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申请条件 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二十四)关于企业预分利润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近三年财务报告和预交所得税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