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 办理程序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提出申请;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8年)第二十二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第四十五条:""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所得税前收回投资)和第三项(其他回收投资方式)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