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号) 2.《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一)审批代理记帐单位资格 1.代理记帐机构提出申请 2.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文公告,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 4.每两年由审批财政机关进行年检。 (二)审批会计培训单位资格 1.各主管部门(单位)及国家学历教育正规院校向省财政厅申请培训报告; 2.省财政厅审查、复核确认是否具备申办会计培训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部门(单位)发文公告,颁发《四川省会计培训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1997年10月)第十七条:""……从事代理记帐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加入合法的代理记帐机构。"" (二)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第十五条:""(一)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一)代理记帐申报材料: 1.申请从事代理记帐的报告; 2.代理机构章程; 3.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 4.代理记帐机构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复印材料; 5.从事代理记帐人员简历、职称证明及会计证复印件(以机代帐的应出示会计电算化证复印件); 6.机构负责人简历、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二)会计培训资格申报材料: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申请报告。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