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8年) 2.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 第6号令) 办理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116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申办程序如下:1、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由财政部门对年度财政报告进行核定;2、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准备提交的文件;3、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或者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初前审查;4、报财政部门审定。 申请条件 2002年3月31日前已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
申报材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2001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