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 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企[2002]75号) 申请条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第二条:"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式,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
办理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2.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申报材料 1.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