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2.《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共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符合省际惯例或省际对等原则; 3.符合对社会、经济、技术、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要求;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或向社会提供特定事业服务,其费用未由财政预算安排;
办理程序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1.省级部门或市州政府部门提出收费立项书面申请。 2.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 3.涉及农民或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征求省级各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4.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为主,会同省物价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报告(以公文形式),报告内容应包括:1、收费项目名称;2、收费理由;3、收费目的;4、收费对象;5、收费范围;6、收费标准;7、执收机关;8收取方式;9、执行时间;10、资金解缴方式;11、收费单位性质;12、经费来源状况;13、财务管理体制等。 (二)有关收费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 (三)按照省际对等原则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还应提交有关省(市)收费资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