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2004年5月19日)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二)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令第22号)第三条:“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申请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1、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②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③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②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②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③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机构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②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③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④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②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资料,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财政厅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表格1)关于设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表格2)关于设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表格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出资证明;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表格4)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5、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表格5)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表格6)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表格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内部管理制度。 11、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表格8)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表格9)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表格10)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表格11)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5、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6、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表格5)、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表格5)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表格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8、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10、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上述所涉及到的有关表格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也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53479 省财政厅企业处:(028)86666021,86665220-27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