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管字[2000]200号) 申请条件 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出资人(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3.省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申报材料 (一)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申请报告; 2.国有股股东单位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 3.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 4.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6.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7.公司章程。 (三)国有股担保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 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