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 2、《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 3、《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 4、《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46号) 5、《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33号) 6、《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8号) 7、《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注[2000]13号) 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能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由发起人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转报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并在15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省财政厅批准的事务所,应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内报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申报材料 1.事务所章程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8843 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8666850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财政厅: